妻子趁丈夫昏迷将房屋低价卖给侄女 法院判无效

2012年10月16日02:56  重庆商报 微博

  丈夫昏迷她低价卖房给侄女 法院判合同无效

  商报记者 吴光亮

  重庆商报讯 大渡口44岁妇女王珍,在丈夫陈勇死后,瞒着公公与继女陈丽,以低于市价八九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子卖给了自己的侄女孙敏。日前,王珍的公公与继女将她和侄女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王珍与侄女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

  记者从大渡口区法院了解到,王珍与陈勇于2004年结婚。2008年,两人花了近43万元,在大渡口区区府附近一小区购买了一套建面为79.92平方米的房子。

  2010年12月,陈勇上班时不慎从高处摔落,昏迷不醒,随后被送到医院救治。这时,王珍与孙敏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侄女以36万元的价格购买王珍与陈勇位于大渡口区区府的这套房子。同年12月20日,陈勇不治身亡。1月6日,该房成功申请过户。

  去年1月底,陈勇的父亲和女儿得知王珍已将房子卖给孙敏,于是找她协商处理。协商近1年无果后,他们便将王珍和孙敏告到法院。

  日前,大渡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陈勇的父亲和女儿认为,该套房子是陈勇与王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陈勇拥有一半的产权,他们二人对这一半产权应有部分继承的权利。而王珍瞒着昏迷的陈勇将房子以明显低于市价八九万元的价格卖给孙敏,属于恶意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

  对此,王珍辩称,房产证上写的是她的名字,房子应属于她个人的财产,她想卖给谁就卖给谁,“实际上卖了45万元,为了节约税费才在合同上写为3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珍无法举证证明争议房产非夫妻共有财产,所以陈勇应对此房拥有产权。王珍声称自己并非恶意买卖,实际购房款为45万元,但没有任何凭据证明,所以此理由不成立。王珍瞒着重伤的丈夫擅自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售双方共有房产,主观上存在恶意,而她的侄女明知房产属共有财产而低价购买,系恶意取得。据此,法院认定王珍及侄女恶意串通买卖房屋,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判令孙敏十日内将争议房产返还给王珍和陈勇的父亲、女儿。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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